都知道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比较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人去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体检标准有哪些的呢?
第一条: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录用: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录用。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可录用。
第四条: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录用。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不录用。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录用。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可录用;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可录用。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可录用。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可录用,即奥抗阳性但肝功正常,乙肝病毒DNA测试表明病毒不复制者,可录用。
第八条:各种病因引起的肝硬化,不录用。
第九条:无肝炎病史,查体肝在肋缘下2cm以内,但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或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在排除其他器质性疾病后,可录用。
第十条:各种恶性肿瘤,不录用。
第十一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用。
第十二条: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录用。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用。
第十三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录用。
第十四条: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不录用。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未治愈,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录用。
第十六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录用。
第十七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录用。
第十八条:颈强直、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录用。
第十九条:先天或后天性原因引起的**性肢体残缺、畸形,影响机体功能(经治疗无明显功能障碍者除外);严重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等影响功能者,不录用。
第二十条:反**作或B超提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录用。
第二十一条: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录用。
第二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录用。
第二十三条: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录用。
第二十四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双耳在3米以内(可戴助听器)耳语听不见者,不录用。
第二十五条: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或明显发音功能障碍等,不录用。
第二十六条:重度(III度)龋齿或缺牙超过12颗以上以及重度牙周病未经治疗修复,不录用。
第二十七条:颌面部畸形或缺损伴功能障碍,唇腭裂,面瘫,眼、耳、鼻、颌骨缺损及颞下颌关节强直伴小颌畸形,不录用。
第二十八条: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录用
中康体检网小编温馨提示:
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担心,考生可以在公务员体检前先自己按照公务员的体检要求做一个健康体检,如果发现问题可以早期治疗和纠正,没有问题也能让自己安心,同样也能避免了措施公务员的机会。